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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广告标识

    发布时间:2024-08-03

    非业务冲突 广告公司只能为某一类产品的一个客户服务,以防止形成“业务冲突”的出现。一般情况下,广告公司应该十分珍惜与代理客户之间所形成的信任关系,不应该再接受与该企业有着直接竞争关系的广告业务。这已经成为美国、英国等国家广告界行业惯例。 1973年,美国广告公司协会发表了一份题为《关于业务冲突理想的政策》的指导性文件。文件建议:“广告公司与广告客户界定业务冲突,**以各个产品类型为基本界线,而不以整条产品线为划分准绳。” 美国一个软饮料制造商创了一条界线:被任何人饮用的任何其他品种或其他品牌的饮料都和他营销的饮料有冲突。根据这一界定,承担啤酒、矿泉水、甚至咳嗽糖浆广告业务的广告公司都不能成为他的代理。 在国际上,除日本之外(1992年1月之前,电通广告公司同时拥有丰田轿车和日产轿车的广告代理,而后,日产转为博报堂代理),美英等国广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大都避免出现“业务冲突”现象。在我国广告公司迅速发展时,只有逐渐与国外经营惯例、原则相适应,才能与国际广告经营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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